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三

律呂新書二 律呂證辨

五聲小大之次第六

國語曰、大不踰宮、細不過羽。夫宮、音之主也。第以及羽。

律書曰、律數、九九八十一以爲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爲徴。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爲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爲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爲角。

通典曰、古之神瞽、攷律(*)均聲、必先立黄鐘之均(五聲十二律、起於黄鐘之氣數)。黄鐘之管、以九寸爲法(度其中氣、明其陽數之極)。故用九自乘爲管絲之數(九九八十一數)。其増減之法、又以三爲度、以上生者皆三分益一、下生者皆三分去一。宮生徴(三分宮數八十一、則分各二十七、下生者去一、去二十七、餘有五十四、以爲徴、故徴數五十四也)。徴生商(三分徴數五十四、則分各十八、上生者益一、加十八於五十四、得七十二、以爲商、故商數七十二也)。商生羽(三分商數七十二、則分各二十四、下生者去其一、去二十四、得四十八、以爲羽、故羽數四十八也)、羽生角(三分羽數四十八、則分各十六、上生者益一、加十六於四十八、則得j六十四、以爲角、故角數六十四也)。此五聲小大之次也。是黄鐘爲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爲宮商之法亦如之、辰各有五聲、合爲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

(*)、宮聲之數八十一、商聲之數七十二、角聲之數六十四、徴聲之數五十四、羽聲之數四十八、是黄鐘一均之數、而十一律於此取法焉。通典所謂以下十一辰、辰各五聲。其爲宮爲商之法亦如之者、是也。夫以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陵犯、良以是耳。
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爲五十四、在黄鐘爲徴、在夾鐘爲角、在仲呂爲商者、其亦誤矣。俗樂之有清聲、蓋亦略知此意。但不知仲呂反生黄鐘、黄鐘又自林鐘(*)再生太簇、皆爲變律、已非黄鐘太簇之清聲耳。胡安定知其如此、故於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黄鐘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鐘二聲又非本律之半。且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皆以次小其圍徑、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則亦不成樂矣。若李照蜀公止用十二律、則又全然不知此理者也。蓋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於上下相生。若李照蜀公之法、其合於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則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而不相陵犯乎。晉荀勗之笛、梁武帝之通、亦不知此而有作者也。

考異

攷律
四庫樂類本、作「考律」。
四庫樂類本、作「案」。
又自林鐘
四庫樂類本、無「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