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三

律呂新書二 律呂證辨

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

司馬遷律書
本文         改正
黄鐘八寸七分一宮   八寸十分一
林鐘五寸七分四角   五寸十分四
太簇七寸七分二商   七寸十分二
南呂四寸七分八徴   四寸十分八
姑洗六寸七分四羽   六寸十分四
應鐘四寸二分三分二羽 四寸二分三分二
蕤賓五寸六分三分一  五寸六分三分二(強四百八十六)
大呂七寸四分三分一  七寸五分三分二(強四百□□五)
夷則五寸四分三分二商 五寸□□三分二(弱二百一十六)
夾鐘六寸一分三分一  六寸七分三分一(強一百九十八)
無射四寸四分三分二  四寸四分三分二(強六百六百一十八(*)
仲呂五寸九分三分二徴 五寸九分三分二(強五百八十一)

(*)、律書此章所記分寸之法、與他記不同。以難曉、故多誤。蓋取黄鐘之律九寸。一寸、九分、凡八十一分。而又以十約之爲寸、故云八寸十分一。本作七分一者誤也。今以相生次序列而正之、其應鐘以下則有小分。小分以三爲法、如歴家太少餘分強弱耳。其法未密也。今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爲全分。七百二十九爲三分一、一千四百五十八(*)爲三分二。餘分之多者爲強、少者爲弱、列於逐律之下。其誤字悉正之。隋志引此章中黄鐘、林鐘、太簇、應鐘四律寸分、以爲與班固、司馬彪、鄭氏、蔡邕、杜夔、荀勗所論、雖尺有增減而十二律之寸數並同。則是時律書尚未誤也。及司馬貞索隱、始以舊本作七分一爲誤。其誤亦未久也。沈括亦曰、此章七字皆當作十字、誤屈中畫耳。大要律書用相生分數。相生之法、以黄鐘爲八十一分。今以十爲寸法。故有八寸一分。漢前後志及諸家用審度分數。審度之法、以黄鐘之長爲九十分。亦以十爲寸法、故有九十分。法雖不同、其長短則一。故隋志云寸數並同也。(其黄鐘下有宮、太簇下有商、姑洗下有羽、林鐘下有角、南呂下有徴字。晉志論律書五音相生、而以宮生角、角生商、商生徴、徴生羽、羽生宮。求其理用罔見通達者、是也。仲呂下有徴、夷則下有商、應鐘下有羽字、三者未詳。亦疑後人誤增也。下云、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徴九者、即是上文聲律數。太簇八寸爲商、姑洗七寸爲羽、林鐘六寸爲角、南呂五寸爲徴、黄鐘九寸爲宮。其曰宮五徴九、誤字也。)

漢志曰、易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天之數始於一、終於二十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爲八百一十分。應歴一統。(孟康曰、十九歳爲一章、一統凡八十一章。)千五百三十九歳之章數、黄鐘之實也。繇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孟康曰、律孔徑三分、參天數也、圍九分、終天數也。)
地之數始於二、終於三十。其義紀之以兩、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終地之數、得六十。以地中六數乘之、爲三百六十分(*)、當期之日、林鐘之實也。(孟康曰、林鐘長六寸圍六分、以圍乘長、得三百六十分(*)。)
人者、繼天順地、序氣成物、統八卦、調八風、理八政、正八節、諧八音、舞八風、監八方、被八荒、以終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義極天地之變、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爲六百四十分、以應六十四卦、太簇之實也。(孟康曰、太簇長八寸、圍八分、爲積六百四十分也。)

(*)、漢志以黄鐘林鐘太簇三律之長自相乘、又因之以十也。黄鐘長九寸、九九八十一、又以十因之、爲八百一十。林鐘長六寸、六六三十六、又以十因之、爲三百六十。太簇長八寸、八八六十四、又以十因之、爲六百四十。黄鐘應暦一統、林鐘當期之日、太簇應六十四卦。皆倚數配合爲説而已。獨黄鐘云、繇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蓋黄鐘十其廣之分以爲長、十一其長之分以爲廣、故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其數與此相合。長九寸積八百一十分、則其周徑可以數起矣。即胡安定所謂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者是也。孟康不察、乃謂凡律圍徑不同、各以圍乘長而得此數者、蓋未之攷也(*)

後漢鄭康成月令註曰、凡律空圍九分(*)(孔穎逹疏曰、諸律雖短長有差、其圍皆以九分爲限。)

蔡邕銅龠銘曰、龠、黄鐘之宮(*)、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稱重十二銖、兩之爲一合、三分損益、轉生十一律。(月令章句曰、古之爲鐘律者、以耳齊其聲。後人不能、則假數以正其度、度正則音已正矣。鐘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斗之數爲法。律亦以寸分長短爲度。故曰黄鐘之管長九寸徑三分、其餘皆稍短(*)、雖大小圍數無增減、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衆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也。)

韋昭周語註曰、黄鐘之變也、管長九寸、徑三分、圍九分、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鐘之數立焉。

(*)、鄭康成月令註云凡律空圍九分。蔡邕銅龠銘亦云空圍九分。蓋空圍中廣九分也。東都之亂、樂律散亡、邕之時未亂、當親見之(*)、又曉解律呂。而月令章句云徑三分何也。孟康韋昭之時、漢斛雖在而律不存矣。康昭等不通律呂、故康云黄鐘林鐘太簇圍徑各異、昭云黄鐘徑三分、皆無足怪者。隋氏之失、豈康昭等有以啓之與、不知而作宜聖人所深戒也。

魏徴隋志曰、開皇元年平陳後、牛弘辛彦之鄭譯何妥等、參攷古律度(*)、合依時代制律其黄鐘之管、倶徑三分長九寸。度自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圍徑長短與度而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數云。
晉前尺黄鐘、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黄鐘、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黄鐘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黄鐘、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黄鐘龠、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黄鐘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黄鐘、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黄鐘、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黄鐘、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後尺黄鐘、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黄鐘、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寳常水尺律母黄鐘、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黄鐘副別者、其長短及口空(*)之圍徑並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梁表尺三律與宋氏尺二律容受不同。史謂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則當時制作之疎亦可見矣。晉前尺律黄鐘、止容八百八黍者、失在於徑三分也。古銀錯與玉尺玉斗合、玉斗之容受、與晉前尺徑三分四釐六毫者不甚相遠。但玉尺律徑、不及三分。故其律遂長、而尺長於晉前尺一寸五分八釐(*)。蓋自漢魏而下、造律竟不能成、而度之長短量之容受權衡之輕重、皆戻於古。大率皆由徑三分之説誤之也。

本朝胡安定律呂議曰、按歴代(*)律呂之制、黄鐘之管長九十黍之廣積九寸、度之所由起也。容千二百黍、積八百一十分、量之所由起也。重十有二銖、權衡之所由起也。既度量權衡皆出於黄鐘之龠、則黄鐘之龠圍徑容受可取。四者之法交相酬驗使不失其實也。今驗黄鐘律管、毎長一分内實十三黍又三分黍之一、圍中容九方分也。後世儒者執守孤法、多不能貫知權量之法、但制尺求律、便爲堅證。因謂圍九分者、取空圍圓長九分爾。以是圍九分之誤、遂有徑三分之説。若從徑三圍九之法、則黄鐘之管止容九百黍積止六百七分半。如此則黄鐘之聲無從而正、權量之法無從而生。周之嘉量漢之銅斛、皆不合其數矣。

(*)、十二律圍徑、自先漢以前傳記並無明文。惟班志云、黄鐘八百一十分。繇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然其説乃是以律之長自乘、而因之以十。蓋配合爲説耳、未可以爲據也。惟審度章云、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黄鐘之長、一爲一分。嘉量章則以千二百黍實其龠。謹權衡章、則以千二百黍爲十二銖。則是累九十黍以爲長、積千二百黍以爲廣、可見也。夫長九十黍、容千二百黍、則空當圍有九方分。乃是圍十分三釐八毫、徑三分四釐六毫也。毎一分容十三黍(*)又三分黍之一、以九十因之、則一千二百也。又漢斛銘文云、律嘉量(*)、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嘉量之法、合龠爲合、十合爲升、十升爲斗、十斗爲石。一石(*)積一千六百二十寸、爲分者一百六十二萬。一斗積一百六十二寸、爲分者十六萬二千。一升積十六寸二分、爲分者一萬六千二百。一合積一寸六分二釐、爲分者一千六百二十。則黄鐘之龠(*)爲八百一十分明矣。空圍八百一十分、則長累九十黍、廣容一千二百黍矣。蓋十其廣之分以爲長、十一其長之分以爲廣、自然之數也。自孟康以律之長十之一爲圍之謬、其後韋昭之徒、遂皆有徑三分之説、而隋志始著以爲定論。然累九十黍徑三黍、止容黍八百有奇。終與一千二百黍之法、兩不相通、而律竟不成。
唐因聲制樂、雖近於古、而律亦非是。本朝承襲、皆不能覺。獨胡安定以爲九分者方分也。以破徑三分之法。然所定之律、不本於聲氣之元、一取之秬黍。故其度量權衡皆與古不合。又不知變律之法、但見仲呂反生不及黄鐘之數、乃遷就林鐘已下(*)諸律圍徑、以就黄鐘清聲、以夷則南呂爲徑三分圍九分、無射爲徑二分八釐圍八分四釐、應鐘爲徑二分六釐五毫圍七分九釐五毫。夫律以空圍之同、故其長短之異、可以定聲之高下、而其所以爲廣狹長短者、又莫不有自然之數、非人之所能爲也。今其律之空圍不同如此、則亦不成律矣。遂使十二律之聲皆不當位、反不如和峴舊樂之爲條理、亦可惜也。房庶以徑三分周圍九分累黍容受不能相通、遂廢一黍爲一分(*)之法、而增益班志八字、以就其説。范蜀公乃從而信之過矣(*)

考異

強六百一十八
諸本作「強六百□□二」、誤。
四庫樂類本、作「案」。
一千四百五十八
四庫性理本、作「一千四百五十一」。
終天之數
四庫性理本、作「中天之數」。
繇此之義
四庫樂類本、作「由此之義」。
爲三百六十分
四庫樂類本、作「二百六十分」。
得三百六十分
四庫樂類本、作「二百六十分」。
四庫樂類本、作「案」。
繇此之義
四庫樂類本、作「由此之義」。
三釐
諸本作「二釐」。當改「三釐」。
蓋未之攷也
四庫樂類本、作「蓋未之考也」。
空圍九分
四庫性理本、脱「分」字。
蔡邕銅龠銘曰、龠黄鐘之宮
四庫性理本、作「蔡邕銅龠黄鐘之宮之宮宮」。
其餘皆稍短
四庫樂類本、無「皆」字。
四庫樂類本、作「案」。
當親見之
四庫樂類本、作「當親定之」。
參攷古律度
四庫樂類本、作「參考古律度」。
梁表鐵尺律
四庫樂類本、作「梁寳鐵尺律」。
口空
四庫樂類本、作「日空」。
四庫樂類本、作「案」。
一寸五分八釐
四庫樂類本、脱「一」、作「寸五分八釐」。
按歴代
四庫樂類本、作「案歴代」。
四庫樂類本、作「案」。
繇此之義
四庫樂類本、作「由此之義」。
容十三黍
萬暦本、四庫樂類本、作「容三十黍」。
律嘉量
四庫性理本、作「律加量」。
圓其外
四庫樂類本、作「圓則外」。
一石
四庫樂類本、作「十石」。
黄鐘之龠
四庫樂類本、作「黄鐘爲龠」。
林鐘已下
萬暦本、四庫樂類本、四庫性理本、作「林鐘以下」。
一黍爲一分
四庫樂類本、作「一黍爲三分」。
過矣
四庫性理本、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