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聲第七
變宮聲四十二(小分六) 變徴聲五十六(小分八)
按(*)、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徴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徴、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徴之間、近徴收一聲。比徴少下、故謂之變徴。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也。
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損益、再生變徴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爲強弱。
至變徴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筭(*)、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
變宮變徴、宮不成宮、徴不成徴。古人謂之和繆。又曰、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非正、故不爲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