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 律呂本原

變聲第七

變宮聲四十二(小分六)
變徴聲五十六(小分八)

(*)、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徴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徴、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徴之間、近徴收一聲。比徴少下、故謂之變徴。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也。
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損益、再生變徴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爲強弱。
至變徴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筭(*)、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
變宮變徴、宮不成宮、徴不成徴。古人謂之和繆。又曰、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非正、故不爲調也(*)

考異

四庫樂類本、作「案」。
商與角
四庫性理本、作「商與徴」。
徴與羽
四庫樂類本、作「徴與與」
不盡一筭
四庫樂類本、作「不盡一算」。
既不可行
四庫性理本、作「既不能行」。
以從五聲之數
四庫性理本、作「以徴五聲之數」。
又不盡二筭
四庫樂類本、作「又不盡二算」。
故不爲調也
四庫性理本、作「故不謂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