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律之實第四
子黄鐘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全九寸
半無
丑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全六寸
半三寸不用
寅太簇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全八寸
半四寸
卯南呂十 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全五寸三分
半二寸六分不用
辰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全七寸一分
半三寸五分
巳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全四寸六分六釐
半二寸三分三釐不用
午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全六寸二分八釐
半三寸一分四釐
未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全八寸三分七釐六毫
半四寸一分八釐三毫
申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全五寸五分五釐一毫
半二寸七分二釐五毫
酉夾鐘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全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絲
半三寸六分六釐三毫六絲
戌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全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
半二寸四分四釐二毫四絲
亥仲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全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餘二筭(*))
半三寸二分八釐六毫二絲二忽
按(*)、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黄鐘、林鐘(*)、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釐法、則應鐘、蕤賓得全釐。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毫。約以絲法、則夾鐘、無射得全絲。至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筭(*)其數不行。此律之所以止於十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