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三

律呂新書二 律呂證辨

黄鐘之實第三

淮南子曰、規始於一、一不生、故分而爲陰陽。陰陽合和而萬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天地三月而爲一時、故祭祀三飯以禮、喪紀三踊以爲節、兵重三罕(*)以爲制。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黄鐘之九寸而宮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鐘之數立焉。黄者土徳之色、鐘者氣所種(*)也。日冬至徳氣爲土。土色黄、故曰黄鐘。律之數六、分爲雌雄、故曰十二鐘、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爲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鐘大數立焉。

前漢志曰、太極元氣、函三爲一。極、中也。元、始也。行於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於丑、得三。又參之於寅、得九。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又參之於辰、得八十一。又參之於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參之於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參之於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於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於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參之於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又參之於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徳、氣鐘於子、化生萬物者也。

律書曰、置一而九三之以爲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黄鐘之律。

(*)、淮南子謂置一而十一三之、以爲黄鐘之大數。即此置一而九三之以爲寸法者、其術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爲寸法、則七三之爲分法、五三之爲釐法、三三之爲毫法、一三之爲絲法、從可知矣。律書獨舉寸法者、蓋已於生鐘分内默具律寸分釐毫絲之法、而又於此律數之下、指其大者以明凡例也。一三之而得三、三三之而得二十七、五三之而得二百四十三、七三之而得二千一百八十七、九三之而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故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以九分之、則爲二千一百八十七。二千一百八十七以九分之、則爲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三以九分之、則爲二十七。二十七以九分之、則爲三。三者絲法也。九其三、得二十七、則毫法也。九其二十七、得二百四十三、則釐法也。九其二百四十三、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則分法也。九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則寸法也。一寸九分、一分九釐、一釐九毫、一毫九絲、以之生十一律、以之生五聲二變。上下乘除、參同契合、無所不通、蓋數之自然也。
顧自淮南太史公之後、即無識其意者。京房之六十律、雖亦用此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然乃謂不盈寸者十之所得爲分。又不盈分者十之所得爲小分。以其餘爲強弱。不知黄鐘九寸、以三損益數不出九。苟不盈分者十之、則其奇零無時而能盡。雖泛以強弱該之、而卒無以見強弱之所幾何、則其數之精微、固有不可得而紀者矣。至於杜佑胡瑗范蜀公等、則又不復知有此數、而以意強爲之法、故通典則自南呂而下各自爲法、固不可以見分釐毫絲之實、胡范則止用八百一十分、乃是以積實生量之數爲律之長、而其因乘之法亦用十數。故其餘筭(*)亦皆棄而不録。蓋非有意於棄之實其重分累析至於無數之可紀。故有所不得而録耳。夫自絲以下、雖非目力之所能分、然既有其數而或一筭(*)之差、則法於此而遂變、不以約十爲九之法分之、則有終不可得而齊者。故淮南太史公之書、其論此也已詳、特房等有不察耳。(司馬貞史記索隱注黄鐘八寸十分一云、律九九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漢書云長九寸者、九分之寸也。此則古人論律以九分爲寸之明驗也。)

考異

兵重三罕
四庫樂類本、作「兵重三軍」。王念孫『讀書雜志』(淮南内篇第三)云「重罕二字、義不可通、重當爲革」、又云「罕當爲軍、言兵革之事以三軍爲制也」。
氣所種
四庫樂類本、作「氣所鍾」。
四庫樂類本、作「案」。
其餘筭
四庫樂類本、作「其餘算」。
或一筭
四庫樂類本、四庫性理本、作「或一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