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三

律呂新書二 律呂證辨

造律第一

班固漢前志曰、黄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之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爲黄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爲六、雌鳴亦六、比黄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爲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定。

劉昭漢後志曰、伏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爲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黄鐘爲宮、太簇爲商、姑洗爲角、林鐘爲徴、南呂爲羽、應鐘爲變宮、蕤賓爲變徴。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又曰、截管爲律、吹以攷聲、列以候氣、道之本也。

國朝會要曰、古者黄鐘爲萬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於黄鐘(*)。至晉隋間、累黍爲尺而以制律、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唐興、因聲以制樂。其器雖無法、而其聲猶不失於古。五代之亂、大樂淪散、王朴(*)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一律、至是又減半律。然太常樂、比唐之聲猶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帝雖勤勞於制作、而未得其當者、有司失之於以尺而生律也。(按此(*)皆范蜀公之説。)

河南程氏曰、黄鐘之聲亦不難定、世自有知音者、將上下聲攷之(*)、既得正、便將黍以實其管、看管實得幾粒、然後推而定法可也。古法律管當實千二百粒黍、今羊頭黍不相應、則將數等驗之、看如何大小者、方應其數、然後爲正。昔胡先生定樂、取羊頭山黍、用三等篩子、篩之取中等者、特未定也。又曰、以律管定尺、乃是以天地之氣爲準、非秬黍之比也。秬黍積數在先王時、惟此適與度量合、故可用。今時則不同。

橫渠張氏曰、律呂有可求之理、徳性淳厚者必能知之。

(*)、律呂散亡、其器不可復見。然古人所以制作之意、則猶可攷(*)也。
太史公曰、細若氣、微若聲、聖人因神而存之、雖妙必効。言黄鐘始於(*)聲氣之元也。
班固所謂黄帝使伶倫取竹、斷兩節間吹之、以爲黄鐘之宮。又曰、天地之風氣正而十二律定。
劉昭所謂伏羲紀陽氣之初、以爲律法。又曰、吹以攷聲(*)、列以候氣。
皆以聲之清濁、氣之先後、求黄鐘者也。是古人制作之意也。
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極長則不成聲而氣不應。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不應。此其大凡也。
今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爲準則、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黄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内、毎差一分以爲一管。皆即以其長權爲九寸、而度其圍徑、如黄鐘之法焉。如是而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苟聲和氣應、則黄鐘之爲黄鐘者信矣。黄鐘者信、則十一律與度量衡權者得矣。
後世不知出此、而唯尺之求。晉氏而下、則多求之金石。梁隋以來又參之秬黍。下至王朴(*)剛果自用、遂專恃累黍、而金石亦不復攷矣(*)。夫金石眞僞固難盡信、若秬黍(*)、則歳有凶豐、地有肥瘦、種有長短小大圓妥不同、尤不可恃。况古人謂子穀秬黍中者實其龠、則是先得黄鐘而後度之以黍。不足則易之以大、有餘則易之以小、約九十黍(*)之長、中容千二百黍之實、以見周徑之廣、以生度量衡權之數而已。非律生於黍也。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其亦求之於聲氣之元、而毌必之於秬黍、則得之矣。

考異

均者
四庫樂類本、作「筠者」。
比黄鐘
萬暦本、四庫樂類本、作「此黄鐘」。
萬事根本
四庫樂類本、作「萬事之根本」。
於黄鐘
萬暦本、作「干(于)黄鐘」
王朴
四庫樂類本、作「王樸」。
比今燕樂
四庫樂類本、作「此今燕樂」。
按此
四庫樂類本、作「案此」。
攷之
四庫樂類本、作「考之」。
四庫樂類本、作「案」。
可攷
四庫樂類本、作「可考」。
始於
萬暦本、作「始于」。
攷聲
四庫樂類本、作「考聲」。
王朴
四庫樂類本、作「王樸」。
攷矣
四庫樂類本、作「考矣」。
若秬黍
四庫性理本、作「者秬黍」。
約九十黍
四庫性理本、作「爲九十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