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三

律呂新書二 律呂證辨

和聲第五

前漢志曰、黄鐘爲宮、則太族、姑洗、林鐘、南呂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不復與他律爲役者、同心一統之義也。非黄鐘而他律、雖當其月自宮者、則其和應之律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黄鐘至尊、亡與並也(*)

(*)、黄鐘爲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於黄鐘、故其正聲不爲他律役。其半聲當爲四寸五分、而前乃云無者、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不可分、又三分損益上下相生之所不及、故亦無所用也。至於大呂之變宮、夾鐘之羽、仲呂之徴、蕤賓之變徴、夷則之角、無射之商、自用變律半聲、非復黄鐘矣。此其所以最尊而爲君之象、然亦非人之所能爲、乃數之自然。他律雖欲役之、而不可得也。此一節最爲律呂旋宮用聲之綱領。古人言之已詳。唯杜佑通典、再生黄鐘之法爲得之、而他人皆不及也。(佑説見下條)

漢後志京房六十律
黄鐘    黄鐘生林鐘 林鐘生太簇
太簇生南呂 南呂生姑洗 姑洗生應鐘
應鐘生蕤賓 蕤賓生大呂 大呂生夷則
夷則生夾鐘 夾鐘生無射 無射生仲呂
仲呂生執始 執始生去滅 去滅生時息
時息生結躬 結躬生變虞 變虞生遲内
遲内生盛變 盛變生分否 分否生解形
解形生開時 開時生閉掩 閉掩生南中
南中生丙盛 丙盛生安度 安度生屈齊
屈齊生歸期 歸期生路時 路時生未育
未育生離宮 離宮生凌陰 凌陰生去南
去南生族嘉 族嘉生鄰齊 鄰齊生内負
内負生分動 分動生歸嘉 歸嘉生隨時
隨時生未卯 未卯生形始 形始生遲時
遲時生制時 制時生少出 少出生分積
分積生爭南 爭南生期保 期保生物應
物應生質未 質未生否與 否與生形晉
形晉生惟汗 惟汗生依行 依行生包育(*)(*)
包育生謙待 謙待生未知 未知生白呂
白呂生南授 南授生分烏 分烏生南事

(*)、世之論律者、皆以十二律爲循環相生、不知三分損益之數往而不返。仲呂再生黄鐘、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黄鐘正聲。京房覺其如此、故仲呂再生別名執始、轉生四十八律。其三分損益不盡之筭(*)、或棄或増。
夫仲呂上生不成黄鐘、京房之見則是矣。至於轉生四十八律(*)、則是不知變律之數止於六者出於自然、不可復加。雖強加之、而亦無所用也。况律學微妙、其生數立法正在毫釐秒忽之間。今乃以不盡之筭(*)不容損益、遂或棄之或増之、則其畸贏贅虧之積、亦不得爲此律矣。又依行在辰上生包育、編於黄鐘之次、乃是隔九、其黄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毎律統五律、蕤賓應鐘毎律統四律、大呂夾鐘仲呂夷則無射毎律統三律、三五不周、多寡不例、其與反生黄鐘相去五十百歩之間耳。意者房之所傳、出于焦氏(*)。焦氏卦氣之學、亦去四而爲六十。故其推律亦必求合卦氣之數、不知數之自然、在律者不可増、而於卦者不可減也。何承天、劉焯、譏房之病、蓋得其一二。然承天與焯、皆欲増林鐘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呂反生黄鐘、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如此、則是惟黄鐘一律成律、他十一律皆不應(*)三分損益之數、其失又甚於房矣。可謂目察秋毫而不見其睫也。

杜佑通典曰、陳仲儒云、調聲之體、宮商宜濁、徴羽宜清。若依公孫崇止以十二律、而云還相爲宮、清濁悉足、非惟未練五調、調器之法、至於五聲次第自是不足。何者、黄鐘爲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黄鐘爲宮、太簇爲商、林鐘爲徴、則一相順。若均之八音、猶須錯採衆聲、配成其美。若以應鐘爲宮、大呂爲商、蕤賓爲徴、則徴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若以無射爲宮、則十二律中惟得取仲呂(*)爲徴、其商角羽並無其韻。若以仲呂爲宮、則十二律内全無所取。何者、仲呂爲十二律之窮、變律之首也。依京房書、仲呂爲宮、乃以去滅爲商、執始爲徴、然後成韻。而崇乃以仲呂爲宮、猶用林鐘爲商、黄鐘爲徴、何由可諧。

按、仲儒所以考公孫崇者當矣。其論應鐘爲宮、大呂爲商、蕤賓爲徴、商徴皆濁於宮、雖有其韻不成音曲。又謂仲呂爲宮、則十二律内全無所取、尤爲的切。然仲儒所主(*)、是京氏六十律。不知依行爲宮、包育爲徴、果成音曲乎、果有其韻乎。蓋仲儒知仲呂之反生不可爲黄鐘、而不知變至於六則數窮不生。雖或増或棄、成就(*)使然之數、強生餘律、亦無所用也。

通典曰、十二律相生之法、自黄鐘始(黄鐘之管九寸)、三分損益下生林鐘、林鐘上生太簇、太簇下生南呂、南呂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鐘、應鐘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鐘、夾鐘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仲呂(仲呂之管長六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此謂十二律長短相生、一終於仲呂之法。又制十二鐘、以准十二律之正聲。又鳬氏爲鐘、以律計自倍半、以子聲比正聲(*)、則正聲爲倍。以正聲比子聲、則子聲爲半。但先儒釋用倍聲、有二義。一義云、半十二律正律、爲十二子聲之鐘。二義云、從於仲呂之管寸數、以三分益一、上生黄鐘、以所得管之寸數、然後半之、以爲子聲之鐘。其爲變正聲之法者、以黄鐘之管、正聲九寸、子聲則四寸半。又上下相生之法者、以仲呂之管長六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上生黄鐘。三分益一、得八寸五萬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萬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八(*)、以爲黄鐘。又上下相生、以至仲呂、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數、半之、以爲子聲之律。

(*)、此説黄鐘九寸生十一律、有十二子聲。所謂正律正半律也。又自仲呂上生黄鐘、黄鐘八寸五萬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又生十一律、亦有十二子聲。即所謂變律變半律也。正變及半凡四十八聲上下相生、最得漢志所謂黄鐘不復爲他律役之意、與律書五聲大小次第之法。但變律止於應鐘、雖設而無所用、則其實三十六聲而已。其間陽律不用變聲、而黄鐘又不用正半聲、陰呂(*)不用正半聲、而應鐘又不用變半聲。其實又(*)二十八聲而已。其詳見於前篇之八章。

考異

亡與並也
萬暦本、四庫樂類本、作「無與並也」
四庫樂類本、作「案」。
包育 子
底本作「包育 亥」。蔡氏按語云「依行在辰上生包育、編於黄鐘之次」。「黄鐘之次」即「子」、故改「子」。
四庫樂類本、作「案」。
不盡之筭
四庫樂類本、作「不盡之算」。
四十八律
四庫樂類本、作「執始八律」。
以不盡之筭
四庫樂類本、作「以不盡之算」。
出于焦氏
四庫樂類本、作「出於焦氏」。
皆不應
四庫樂類本、作「一不應」。
不成音曲
四庫樂類本、作「不成音典」。
得取仲呂
四庫樂類本、作「得取呂」。
仲儒所主
四庫樂類本、作「仲儒所生」。
成就
四庫樂類本、作「或就」。
比正聲
四庫樂類本、作「則正聲」。
九百四十八
四庫樂類本、作「九百四十分」。
四庫樂類本、作「案」。
陰呂
四庫樂類本、作「陰律」。
其實又
四庫樂類本、作「其實止」。